為保障納稅者權益,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在總局及所屬分局、稽徵所均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(以下簡稱納保官),納保官秉持中立客觀的立場,積極主動協助民眾解決稅捐爭議。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,甲君114年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A房地,惟未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,該局函請甲君陳述意見時,甲君並未提出說明,遂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額90萬元。嗣後甲君提起復查,納保官審閱時發現甲君持有A房地已9年,遂調閱相關資料,發現甲君在A房屋設籍已連續滿6年且未查得該房地有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如果甲君實際居住於A房屋連續滿6年,將可適用自住房地優惠(400萬元免稅額及10%優惠稅率),於是主動聯繫甲君,協助其申請適用自住優惠,經原處分單位重新審認,核定甲君出售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優惠規定,重新計算補徵稅額為8萬元。本案因納稅者不諳法令規定,經由納保官主動協助,大幅降低納稅者租稅負擔,落實納稅者權益保障。
該局指出,自設置納保官以來,透過納保官居中協調後,解決許多稅捐爭議,也獲得民眾滿意且正面的評價。為賡續強化納稅服務,該局官網設有「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」,提供各單位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供民眾電話或書面聯繫,同時也提供線上申請的路徑連結,以多元化管道方便民眾查詢及運用。該局納保官竭誠提供協助,為納稅者權益把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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